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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观点|如何完善招商引资流程和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1 09:30:50   来源:大华联行











招商引资风险管控,从本质上来讲,需要梳理招商引资流程和制度,促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用制度来防范和管制风险。


规范项目引进流程


目前国家、省(自治区)、市逐级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这就要求基层政府自身负起更大的项目引进责任,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引进程序,避免项目引进“一支笔”或“一言堂”。引进项目要履行“项目洽谈一项目联签一项目评估一签订投资协议一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洽谈完成后,由招商部门形

成具体的项目分析和引进意见,由土地、规划、环保、经贸、财政等部门联宙联签,对引进项目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分别签署子进意见,联市小组无异议的项目进入项目评估程序,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和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完成项日引进。

地方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的产业结构特征和实际发展状况,积极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如此,才能有效促进本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为吸引投资商,地方政府有许多优惠政策,甚至对投资商更是“待遇从优,环保从宽”。个别地方政府放松环保要求、降低环保门槛,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政策,甚至对“上了车不买票”的现象都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留下的种种环境隐患可想而知,造成招商引资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要加大对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和评估。

一是设立项目评估工作组织机构,由政府分管经济、科技、土地、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项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估工作,下设招商引资部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是按照“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是否确保安全生产,是否高效利用土地,是否促进经济发展〞,设定项目评估指标。基本指标有产业类型、投资规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经济和社会效益(包括产出效益、税收效益和社会就业拉动)、科技进步、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指标。

三是完善项目评估程序。由招商引资部门对项目的投资背景、市场竞争力、管理团队、技术水平等进行深入考察了解后,提出项目评估需求,并由项目联审部门联签后,提交相关的评估资料,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评估会议,集体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作为决策项目引进的依据。


完善投资协议


政府与项目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既是企业履行承诺、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规避项目引进风险、约束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手段。为此,需要完善投资协议内容,明确约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产值、税收等企业承诺事项和义务,并通过违约责任来约束和规范。

企业投资行为,为项目后期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建立项目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成立项目建设督查机构,实行项目建设运营全程督查跟踪、推进审核、协调服务制度。二是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领导,形成“项目负责人—责任领导”的层级责任体系。项目负责人由招商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牵头履行项目引进和建设服务跟踪责任;责任领导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间的协调统一。三是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根据实际落地指标与投资协议约定指标的差距,由项目建设督查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因项目责任人或责任领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无法履约的行为,分层级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根据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教育批评、通报或年终考核不得评优的责任处罚。


引入项目退出机制


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完成或投产后,招商中介组织应聘专家组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资源消耗、供地量与投资额、产出效益、配套需要、科技贡献率、生态环境影响等几个重要方面提出评估意见,然后汇总,得出项目整体评价,将其与招商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先评优挂钩,与招商引资项目部门的工作经费挂钩,与人员的提拔挂钩,真正实现招商引资从业人员在薪酬和提拔方面的公平和公正。

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每年由项目建设督查机构组织招商、国土、规划、经贸、财政、统计、环保、安监、科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对口业务,分别对公司注册、项目立项、开竣工投产时间、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出口额(外向型经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科技贡献等各项指标,对应投资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履约检查评估,将评估结果汇总至项目建设得在机构,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投资项目兑现扶持政策和承担投资协议违约责任的依据。

根据项目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不能充分履行投究协议约定责任、项目综合评估未达到基准评估标准的企业,由项日建设督查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暂停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对于连续3年综合评估结果末达到基准评估标准的项目,列入项目用地退出范围,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通过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可对企业长时间闲置未开发土地、因企业经营不善或产业衰退造成的低效利用土地,以及对资源占用多、产业关联度小、技术含量低、税收贡献少的企业,通过重新审核方式,收回士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或安排新建项目。该机制对于盘活闲置资产、增加士地储备、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有着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公开的招商引资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降低招商引资风险,引入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则是对已引进项目土地利用的有效管理。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招商引资风险,解决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确保政府招商引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长足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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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案例: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示例)


第1条 为保障XX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效益,促进项目履约落地,保证项目尽快产生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经XX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XX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第3条 项目须在投资合同条款中包含如下约定:

(1)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额和投资期限);

(2)投资构成(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

(3)总用地面积;

(4)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产出比、税收贡献);

(5)科技指标;

(6)动工、竣工时间;

(7)投产、达产时间;

(8)违约责任;

(9)遵守《××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4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单位面积年纳税总额需不少于60万元/亩。

第5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值须符合落户镇街(园区)现行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最低标准。

第6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3%,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1件。

第7条 凡被取消XX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的,已享受镇街(园区)招商部门奖励的镇街(园区),限期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8条 项目退出标准:

(1)签约逾期不动工项目;

(2)在建逾期不投产项目;

(3)投资逾期不到位项目;

(4)投产后效益不达标项目。

第9条 对违规违约项目,由市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市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责成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进行督促纠正。如项目在限期内末能按要求整改,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牵头,会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后,报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10条 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会议审定后的最终处理意见,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根据各自职能执行。

第11条 对于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暂时未能兑现招商引资协议有关承诺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具体退出标准。

第12条 各部门、镇街(园区)需在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报备。

第13条 各镇街(园区)应加强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的动态信息。对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全市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14条 各有关单位、镇街(园区)要进一步明确,把招引重大产业项目作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导向,防止房地产、酒店项目过分挤占土地资源

第15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领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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